问题 | 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利 |
释义 | 一、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利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欲出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并应当于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明确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以下什么情形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下列情形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 三、强制拍卖中保护优先购买权的程序 1.拍卖通知。法律网提醒您,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2.竞买登记、交纳竞买保证金、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须按照拍卖通知或者拍卖公告的要求,与其他竞买人一样进行竞买登记、交纳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日到场参加竞拍。 3.举牌应价。出现了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师高呼三次结束前举牌应价,且该最高价达到本次拍卖保留价以上的,就以该应价拍卖成交给优先购买权人。 4.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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