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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以外的人能起诉债务人吗?
释义
    法律网网友 咨询:借条内容:我今向XXX借15万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五万,按月息6%. 半年归还。为了合伙做生意,向我的合伙人<债权人>借得15万。当时打了借条,后来生意不好我们亏掉了,现在我的合伙人被他的单位起诉,他的单位委托检察院要追回赃款,我认为是私人借钱关系,不属于赃款。请问,我该还这笔钱吗?在这几年当中债劝人没有叫我还钱,因为当时我们一起亏掉这些钱。请问单位能起诉我吗?我的债权人能起诉我吗?
    法律网律师 回复:您好,您的这个问题得看具体情况,如果您不知道您的合伙人是从何处给您运作来的资金,那么作为善意第三人,您和合伙人之间只是简单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如果要求偿还借款也只能由您的合伙人主张,单位和检察院均无权向您主张上述资金。
    但相反,如果您知道上述资金的来源,那么案件性质就发生转变,因为您没有说清楚您的合伙人所在单位属于什么性质,所以我还无法给您提供更进一步的答复,但可以给你提供一个思路,那就是参考挪用公款的构成来判断您朋友的挪用资金的性质,进而判断您的状况和如何来作出应对。
    【相关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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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