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宪法修改方式 |
释义 | 修改宪法所采取的特别手续。宪法作为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而作为根本大法它又是整个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朝令夕改,会使宪法丧失权威,无法付诸实施,而因循守旧,不适应客观条件的变化和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陈旧的宪法,也将徒有其名。各国关于宪法修改方式,都采取了慎重严肃的态度。主要有: (1)全民公决形式。如法国宪法的修改就是要经过公民投票通过后,才能确定。日本国宪法的修改要先经国会参众两院2/3赞成,然后以国民投票通过。(2)部分修改形式,提出宪法修正案。如美国宪法规定联邦国会两院议员2/3人数的赞同或者2/3的州议会请求召集的制宪会议,可提出宪法修正案,这两种情况中提出的修正案,须经各州3/4的州议会或各州的3/4的制宪会议批准时才能生效。(3)通过修改决议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第45条的决议。(4)重新改写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一遍。这在形式上看来,是重新制定宪法,但在内容上则只是修改。因为即使是重新改写,基本原则并没有变化,而是使之更适应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一个国家制定了宪法之后,只要政权性质未变,宪法的基本内容就不会变,原则上就不发生重新制定宪法的问题,而只能在原来基础上进行改写。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修改宪法的职权,而不再发生制定宪法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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