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机关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必须具有稳定性,但随着国内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和政治经济情况的重大变化,宪法有必要在原有基础上作相应的修改。宪法的修改通常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或专门成立的修宪机关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先后制定颁布的4部宪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中国为了修改宪法,还成立了专门机构,如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1980年9月成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修改宪法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现行宪法。苏联1936年宪法也明确规定,只有根据最高苏维埃两院多数通过决定,宪法才可以修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宪法须经最高人民会议全体议员2/3以上赞成才能修改。美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须经各州3/4的州议会或3/4州制宪会议批准时才能生效。新加坡宪法规定,宪法各项规定得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修正之。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的草案或提案应由两院表决通过,经公民投票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