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改组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法令草案的意见》列宁写于1918年3月8日,收入《列宁全集》第2版第35卷。它要求在监察法令中加上如下内容:(1)建立有工人参加的中央以及地方机关。(2)按照法律经常吸收无产者以证人身份参加,其中妇女必须占2/3。(3)应根据公民的控诉进行流动检查,采取革命措施同营私舞弊行为和拖拉作风作斗争,等等。据此,人民委员会通过决定,对有关法令草案进行修改,并补充了一些内容,如明确规定对其他人民委员部的权利和义务,把检查和监督的职能同视察职能严格区分开来,等等。这些都是强有力的反官僚主义的法律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