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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职权补充规定的命令
释义

关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职权补充规定的命令

1951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九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8月18日发布施行。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建议,对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第10条列举的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作如下补充修订:(1)组织和推动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在各种场合,以各种方式,传达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及县人民政府政策法令,并协助推行。(2)经常联系人民代表会议代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并经过他们广泛联系人民群众,协助政府动员人民进行各种工作,有计划搜集各方面意见,及时建议政府采纳。(3)接受人民群众的建议、询问、要求、申诉和批评,并负责适当处理。(4)负责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民主人士的团结和合作。(5)组织座谈会和学习会,协助和推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民主人士学习时事、政策和理论。(6)接受和办理省(行署区)协商委员会委托事项和建议。(7)负责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依据1987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该命令由于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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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22: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