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内财产公证要谨慎 |
释义 |
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被告将婚后购买的两套房产公证到其名下,被告应原告要求进行公证。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另外一套房产。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主张位于海淀区的房产应归被告所有,并不向原告支付费用(对价)。 办案思路及心得 因为被告自愿公证,将婚后财产约定为原告个人所有,如果不能证明存在公证无效的情况下,该约定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婚内财产约定需谨慎,即使未经过公证的婚内财产约定,一经双方签字,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对家庭生活做出巨大贡献,因此主张对位于海淀区的房产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被告的请求,将海淀区房产判归被告所有,认可被告对家庭生活贡献较大,仅需向原告支付30%的对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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