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婚内财产公证要谨慎
释义
    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被告将婚后购买的两套房产公证到其名下,被告应原告要求进行公证。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另外一套房产。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主张位于海淀区的房产应归被告所有,并不向原告支付费用(对价)。
    办案思路及心得
    因为被告自愿公证,将婚后财产约定为原告个人所有,如果不能证明存在公证无效的情况下,该约定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婚内财产约定需谨慎,即使未经过公证的婚内财产约定,一经双方签字,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对家庭生活做出巨大贡献,因此主张对位于海淀区的房产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被告的请求,将海淀区房产判归被告所有,认可被告对家庭生活贡献较大,仅需向原告支付30%的对价。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9 9: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