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联的国家仲裁机关系统 |
释义 | 1979年11月30日苏联通过国家仲裁法以来,苏联的国家仲裁机关系统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1979年11月30日至1990年12月26日。1979年11月30日苏联国家仲裁法规定,苏联设立下列国家仲裁机关:苏联部长会议下设苏联国家仲裁署;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下设加盟共和国国家仲裁署;各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下设自治共和国国家仲裁署;各边疆区、州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下设边疆区、州国家仲裁局。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经苏联国家仲裁署同意,可以设立市、自治州、自治专区国家仲裁处。市、自治州、自治专区国家仲裁处分别隶属于市、自治州、自治专区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苏联国家仲裁署,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国家仲裁署,边疆区、州国家仲裁局,市、自治州、自治专区国家仲裁处,组成统一的苏联国家仲裁机关系统。隶属于不同部和主管部门的企业、机构和组织之间的经济争议,由国家仲裁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解决。国家仲裁机关由主任国家仲裁员领导。苏联主任国家仲裁员和加盟共和国主任国家仲裁员,分别由苏联部长会议和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任免。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市、自治州、自治专区主任国家仲裁员,分别由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边疆区、州、市、自治州、自治专区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经加盟共和国国家仲裁署同意后任免。主任国家仲裁员配备有副主任国家仲裁员,下设有国家仲裁员。苏联国家仲裁机关发展的第二阶段为1990年12月26日至今。1990年12月26日第四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就完善国家管理体制修改补充苏联宪法法规定,将苏联国家仲裁署改造为苏联最高仲裁法院,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苏联最高仲裁法院和苏联最高法院一样,都由苏联最高苏维埃选举产生。该法还规定,在苏联,经济争议由苏联最高仲裁法院和各共和国(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按照共和国法律为解决经济争议所建立的机关负责解决。这赋予各共和国以很大的自主权。各共和国可以以苏联最高仲裁法院为榜样建立起共和国各级仲裁法院,也可以维持现存的国家仲裁署、局、处不变。但是,不论建立何种形式的仲裁机关,都禁止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公职人员干预审判员解决争议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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