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联的休息时间制度 |
释义 |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免于执行劳动职责并由自己支配向来满足个人文化和生活需要的时间。职工休息时间的种类和每种休息时间的长度,由劳动法予以规定。休息时间可分为:(1)工间休息和用餐时间,不超过2小时。休息和用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其长度视工作日和休息及用餐时间长度来决定;(3)每周的连续休息,又称假日。实行5日工作周的,职工每周有2个假日,实行6日工作周的,职工每周有1个假日。每周连续休息时间不应少于24小时;(4)节日。有新年、国际妇女节、国际劳动节、胜利日、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节、苏联宪法节;(5)每年的休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工作岗位(职务)和保留平均工资的休假,年休假不少于15个工作日,18岁以下的职工年休假为一个月;(6)补加的休假。在有害劳动条件下工作的职工、在国民经济某些部门工作并在一企业里有长期连续工龄的职工、适用非标准工作日职工、在极北地区工作的职工,均可依法享受补充的休假。苏维埃劳动法中的休息时间法律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保证职工有充分的时间参加文化学习和社会政治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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