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联的主管部门仲裁 |
释义 | 为了审理和解决同一部、国家委员会、主管部门、合作系统的企业、机构和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争议,在各全联盟部、联盟-共和国部、共和国部以及国家委员会、主管部门里设立主管部门仲裁机关。主管部门仲裁机关直接隶属于上述部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人。主管部门仲裁机关根据各该部和主管部门领导人批准的主管部门仲裁机关条例组织和活动。在苏联没有统一的全联盟性的主管部门仲裁机关条例。在某些加盟共和国里,有统一的主管部门仲裁机关条例或章程。正因为如此,各主管部门仲裁机关的人员组成各不相同。在一些部和主管部门里,仲裁机关由总仲裁员组成,而在另一些部和主管部门里,仲裁机关由总仲裁员和仲裁员组成。主管部门仲裁机关经常和各部、主管部门的法律部合署办公。在这种情况下,由一个人领导法律部和仲裁机关。这个人既是法律部主任,又是该部、委员会、主管部门的仲裁员。主管部门仲裁机关的总仲裁员和仲裁员由主管部门(部、国家委员会等)领导人任命。主管部门仲裁的任务和国家仲裁任务类似。主管部门仲裁机关仲裁员审理案件时,有双方当事人的代表参加。主管部门仲裁机关的裁决是终局裁决,仅该主管部门仲裁机关总仲裁员可以重新审理。各该部、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对仲裁机关实施监督和领导,并有权废除仲裁机关总仲裁员和仲裁员的任何裁决。国家仲裁机关按照苏联最高仲裁法院规定的程序检查主管部门仲裁机关的工作,就审理经济争议的组织和实践问题、完善主管部门仲裁机关的工作问题作出指示。国家仲裁机关如在检查中发现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审理经济争议中的违法现象,可以责成主管部门仲裁机关消除违法现象。后者必须执行,并在10日内向相应国家仲裁机关通报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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