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释义 | 又称“自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参见[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第270条规定的侵占财物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上述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4)对于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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