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惩处战争罪犯命令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刑事法规。1948年11月1日发布。规定:(1)凡国民党军官及其党部政府各级官吏,命令其部属,实行下列各项罪恶行为之一,而证据确凿,均应加以逮捕,并以战犯论罪;屠杀人民,抢掠人民财物或拆烧民房者;施放毒气者;杀害俘虏者;破坏武器弹药者;破坏通讯器材烧毁文电案卷者;毁坏粮食被服仓库及其他军用器材者;毁坏市政水电设备、工厂建筑及各种机器者;毁坏海陆空交通工具及其设备者;毁坏银行金库者;毁坏文化古迹者;毁坏一切公共资材及建筑物者;空袭轰炸已解放之人民城市者。(2)凡带头执行以上各项罪恶行为之一者,亦应依法惩办。(3)凡采取有效办法,因而使人民生命财产及一切属于本军战利品及城市建设获得安全或免于破坏者,均给以应得之奖励。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