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 |
释义 | 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起源于1931年江西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权所设的革命法庭或裁判部。建国初期即称“人民法院”,隶属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1954年和1979年国家两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系统地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分设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主要任务是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经济、行政等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卫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并实行辩护制、回避制、合议制、死刑复核制、审判监督制和两审终审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以及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分别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并设审判委员会对各该院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系统内,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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