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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法院的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
释义

人民法院的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

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调查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人民法院进行上述调查措施,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行使侦查权而采取的侦查措施,是法律性质不同的行为。主要是为了保证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全面搜查和查对核实证据,彻底查清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为此,法律规定,只有在“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才可以进行上述调查措施。实践中主要是指:(1)对已有的证据的可靠性发生疑问,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2)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不需要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3)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提出新的证人、物证,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认为有必要的;(4)对被告人需要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应当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扣押而没有采取扣押措施的;(5)属于案情疑难重大,牵涉范围较广的案件,为了慎重起见,需要进行复验、复查的。人民法院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程序中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和鉴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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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