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
释义 | 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时的历史状况,为使民事审判工作有所依据,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经验制定下发,在《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试行。本规定共分10个部分:(1)案件受理。对收案、管辖问题作了规定。(2)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对审判组织形式,审理前的准备事项、回避等问题作了规定。(3)调查案情和采取保全措施。规定了调查研究的群众路线方针,调查工作的对象、方式方法、工作笔录,证明材料的审核分析,现场的勘察,物证的鉴定,委托调查,诉讼保全,保全措施,先行给付等内容。(4)调解。规定了调解为主的原则,调解自愿的原则,调解的工作方法,调解书的制作及其效力等。(5)开庭审理。主要规定了公开原则,开庭审理前的准备事项,开庭审理的程序步骤,终止审理、中止审理和合并审理的条件。(6)裁判。规定了集体讨论、院长审批的工作方式,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制作方式,宣判的程序步骤,制度判决,刑事附带民事等。(7)上诉。规定了两审终审制,上诉期,上诉法院,上诉或抗诉案件的审理及裁判。(8)执行。主要规定了负责执行的法院,执行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等。(9)申诉与再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诉权,处理申诉案件的法院,申诉案件的处理方式,对案件的再审。(10)回访。规定了案卷归档的具体事宜。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正式实施后,该规定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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