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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法院的组织
释义

人民法院的组织

指法院的组织设置。建国初期,根据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全国设县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县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包括:县、旗或其他相当于县的行政区、自治区人民法院;省辖市人民法院;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的区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二审法院,包括:省(或相当于省的行政区、自治区)人民法院及其分院或分庭;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它在各大行政区或其他区域设分院或分庭。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省人民法院分院、分庭受其所在区专员的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分院、分庭和省人民法院的分院、分庭,分别受最高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全国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从这以后,我国实行四级二审判。各级人民法院不再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而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下级人民法院不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1979年制定、198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法院的组织设置与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的法院修改为: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或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组成。各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刑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及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并设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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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2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