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接待室 |
释义 | 建国之初人民法院设置的接受人民意见,便利群众诉讼的机构。人民接待室是在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之后,综合了当时的问事处、代书处、值日室和调解室等经验,统一建立起来的。其任务:(1)及时处理简易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2)解答群众疑难和处理人民来信,并吸收群众意见,改进工作;(3)通过处理来信和处理群众纠纷,进行关于国家法纪宣传教育工作;(4)代书诉状,代录口诉。1953年4月25日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通过,1953年5月8日政务院批准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对人民接待室工作作了专门规定。该决议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应建立与加强人民接待室和值日审判工作。在院长直接领导下,解答人民疑难,处理人民来信,代写诉状,代录口诉,并处理不甚复杂、无须很多调查当时即可解决的案件。”人民接待室的办案法,使许多案件可随到随审,大大便利了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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