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依职权移交了管辖权 |
释义 |
管辖权移交,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没有管辖权,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保证案件的审理。移交管辖权的实质是移交案件,而不是移交案件的管辖权 [case] 李住在A县。2015年11月3日,他向B县的王借了5万元现金,为期两个月。由于逾期付款,李某曾在C县找到王某,随后无法联系。2016年4月7日,李某前往C县法院起诉王某。立案后,C县法院认定其不应受理该案,因此裁定将该案移交a县。在李签署裁决后,他拒绝接受法院的裁决,并向C县法院提交了上诉状,第一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因此,原告可以对C县法院做出的转移裁定提出上诉。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被告。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转移的裁决提起上诉,也不应对法院依职权移交的案件提起上诉。 作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当被告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当法院依职权移交管辖权时,应允许原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首先,《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应当包括原告。其次,在被告人对管辖权无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移交管辖权,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个便利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转移的条款,原告不能对法院的管辖权转移决定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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