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律基础 |
释义 | 前苏联法学理论界使用的一个术语。前苏联法学家认为不断巩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律基础是发达社会主义社会具有的客观规律,这决定于在社会主义社会有不断地广泛利用法、法律形式来解决经济、社会、道德文化任务的需要。他们认为属于这种需要的有:(1)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免遭任何侵犯、保卫在生活中已获得全面确认的社会主义思想和原则的必要性;(2)保证组织性、严格的秩序和严明的国家纪律,保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劳动者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首先是经济领域有高度的创造积极性的必要性;(3)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文化、对公民进行全面教育、在生活中不断贯彻真正的伦理原则的必要性。苏联学者认为全民法就其特性来说是最适合保证这些需要的,这就决定了全民法的作用和社会价值在苏维埃社会的不断增长。苏联法学家还认为对“法律基础”应作广义的理解。属于法律基础的不仅仅有法(规范系统),而且有其它两个说明法的运行、说明其在生活中实现的重要因素,即法治和法律秩序。C. C.阿列克谢也夫提出了一个公式,即: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律基础=法(规范系统) +法治+法律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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