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什么形式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修改后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该规定明确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条件的变化和劳动者岗位需求的变化,劳动合同的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变更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只是口头上说说,却不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或者虽变更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却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本人,而是由用人单位集中管理。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文本、不保留劳动合同文本的事实,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才能认定用人单位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此时,即使申请仲裁或诉讼,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大多是依据劳动合同文本进行仲裁和判决,最终结果是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相关知识: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对象。 根据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改革的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录用职工、原固定职工和具有原固定职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所谓原固定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人员:。有劳动关系但不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如用人单位“富余人员、长假”职工、长期被其他单位借调的职工、带薪上学的职工、请长期病假和无薪留守的职工、被派往合资、股份制单位的职工等。企事业单位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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