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程序案由 |
释义 |
一、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程序案由 法律文书中民事起诉状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来写。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作了规定。 案由是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时会出现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情况,本诉与反诉可能是一个案由,也可能是两个,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文书的时候表述清楚。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 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二、民事诉讼案由认定标准 1、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2、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3、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三、民事诉讼案由注意事项 (一)适用顺序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 2、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 3、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 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二)主从法律关系的适用问题 1、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注: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2、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注: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请求权竞合的适用问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三)法律关系的变更问题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案由的类型虽然有很多种,但是每一种都是经过严格整理的。所以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程序案由以及民事诉讼案由注意事项。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案由认定标准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法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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