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或者在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书面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 但是,在上述情况下,应根据第46条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平均月薪三倍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三倍三倍于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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