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 一、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确实无罪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了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未决犯)。 被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判处拘役、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释的罪犯不是本罪的主体。 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谁 该罪规定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所谓罪犯,是指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犯有罪行的人。可见破坏监秩序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被关押的罪犯。 由于对该罪犯罪主体的限制,会出现罪刑不一致的情况。 可见,为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充分体现增设该罪的目的,促进对看守所被监管人员的教育改造,维护看守所正常的监管秩序,应完善《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修改破坏监管秩序的主体。 无论是脱逃罪的犯罪还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他们的行为都已经严重触犯法律。他们都将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法律咨询网小编奉劝大家在法院对我们做出相应的惩罚后,我们应当积极面对而不是去破坏。若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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