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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制的特点有哪些
释义
    一、管制的特点有哪些
    管制的特点有:适用对象是罪行较轻,可不予关押的犯罪分子。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剥夺人身自由,只是限制其一定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劳动生产、工作和其他活动要受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社会的监督。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刑罚管制还会坐牢吗
    法律网提醒您,不会坐牢。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管制能不能适用缓刑
    管制不能适用缓刑,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仅包括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不得属于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对象条件,因此不可以适用缓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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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5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