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损害责任分什么 |
释义 | 一、医疗损害责任分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分为: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损害鉴定流程 医疗事故损害鉴定流程: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 三、不认定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 1.采取未超出诊疗规范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或患方不配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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