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个体劳动活动的法律 |
释义 | 简称“苏联个体劳动法”。1986年11月19日原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1987年5月1日生效(至今有效)。除简短的序言外,共6篇23条。主要内容:(1)苏联允许家庭手工业、居民生活服务业领域内的,以及完全以公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的其他种类的个体劳动存在。国家对个体劳动实施调整,保证个体劳动有益于社会。国家鼓励从事个体劳动的公民和国营企业、合作社企业等结成合同关系,鼓励他们按法定程序结合成为自愿者协会、合作社、公司。禁止个体劳动吸收雇佣劳动,赚取非劳动收入,或损害其他的社会利益。(2)规定从事个体劳动的公民的范畴。允许参加社会生产的成年公民在本职工作以外的业余时间里从事个体劳动;允许家庭主妇、残疾人、退休金领取者、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从事个体劳动;允许没有参加社会生产的其他公民在立法规定的情况下从事个体劳动。(3) 愿意从事个体劳动的公民,必须获得其常住地的区(市)、市辖区、镇、村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的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得超过5年。公民在从事个体劳动之前,还得在区(市)、市辖区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财政部门领取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发放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应按规定程序征收国税。(4) 规定家庭手工业领域允许的个体劳动种类。它们是制作:衣服鞋帽和皮制品;纱线、布料和编织、刺绣制品;家具等木制品;地毯等毯制品;陶瓷制品;玩具和纪念品;用树木、纸、骨、麦杆、芦苇及其他材料制作的产品等。(5) 规定居民生活服务领域允许的个体劳动种类。它们是:建筑、维修、装修各种建筑物;为整备给予公民的地块提供劳务;放牧牲畜;修理交通工具、衣服鞋帽、家具、家用器皿;照相;理发和不涉及外科手术活动的美容服务;拥有汽车等交通工具的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速记、打字和装订等。(6) 社会文化领域允许的个体劳动种类。它们是:教授裁剪、缝纫和编织;教授乐器演奏和舞蹈;以家庭补习方式授课;外语和苏联各民族语言的翻译;从事医疗活动以及立法不禁止的其他社会文化劳动。(7) 法律还规定了民间艺术领域的个体劳动等。(8) 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及其财政机关和内务机关对公民的个体劳动活动实行监督。违反从事个体劳动活动的程序或从事明令禁止的个体劳动活动者,将按照立法规定追究其责任,其中包括没收其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没收其所得款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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