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修改和补充苏联宪法(根本法)第125条的法律 |
释义 | 简称“苏联宪法第125条修改补充法”。1989年12月23日第二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主要内容: (1)规定苏联设立联盟国家宪法监督机关和加盟共和国宪法监督机关。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宪法监督权,仅服从苏联宪法,是苏联的专门宪法监督机关。(2)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成员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从政治、法律专家中选举产生,由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25人(其中包括每个加盟共和国的代表)组成,任期10年。(3)宪法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审查各种文件是否符合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4)宪法监督委员会既可以根据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委托行使宪法监督权,又可以根据自己的动议行使宪法监督权。(5)宪法监督委员会在查清文件或其部分条款不符合苏联宪法或苏联法律时,有权将自己的结论意见送达颁布文件的机关,以消除违宪现象。结论意见可以中止不符合苏联宪法或苏联法律的文件或其部分条款的效力,但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苏联法律、加盟共和国的宪法除外。经宪法监督委员会结论意见确认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文件或其部分条款从结论意见通过时起失去效力。如果颁布文件的机关不使自己的文件和苏联宪法或苏联法律相适应,宪法监督委员会可以将结论意见送达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或苏联部长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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