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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企业、联合公司和组织纳税的法律
释义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企业、联合公司和组织纳税的法律

简称“苏联企业、联合公司和组织纳税法”。1990年6月1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三次例会通过,1991年1月1日生效。除序言外,共有9章41条。主要内容: (1)按照本法,企业、联合公司和组织(以下简称为企业)得缴纳下列全联盟税:利润税、周转税、进出口税、集体农庄庄员劳动报酬基金税、消费资金增长税和收入税。根据苏联立法文件,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可以规定在本境内征收各种共和税。根据苏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立法文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可以规定在本辖区内征收各种地方税。(2)利润税纳税人为实行经济核算、具有独立资产负债表和法人地位的企业(苏联国家银行除外),其中包括在苏联境内建立的、由苏联法人和外国法人、外国公民参加的合资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国际联合公司,在其他国家领土上建立的、由苏联参加的合资企业在苏联境内建立的分部。列入联盟预算的利润税税率为22%,列入共和国和地方预算的利润税税率不得超过23%。苏联国家专业化银行、商业银行(包括合作社银行)、保险组织的利润税税率为55%;在苏联领土上建立的、有苏联法人和外国法人、外国公民参加的、外方投资超过法定基金30%的合资企业的利润税税率为30%(设在远东经济区的合资企业利润税税率为10%);苏联消费合作社中央联社系统的消费合作社、企业(银行除外),社会组织、宗教组织以及它们的企业的利润税税率均为35%等。在苏联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以30%的税率缴纳利润税。(3)从事商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包括生产合作社,由苏联法人和外国法人、外国公民参加的合资企业及其分部)缴纳周转税。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企业等缴纳进口税。集体农庄(包括渔业集体农庄)以8%的税率缴纳集体农庄庄员劳动报酬基金税。企业(集体农庄,外国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非政府组织,国际联合公司,在苏联境内建立的、由苏联法人和外国法人、外国公民参加的、外方投资少于法定基金30%的合资企业除外)缴纳消费资金增长费。(4)企业从事其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所得的收入,合资企业苏方参加人从其股份中所得的收入,合资企业外方参加人(把其利润汇往国外时)缴纳15%的收入税。外国法人的非营业性收入,如股息、利息、稿酬和租金按20%的税率缴纳收入税。经营娱乐场、录相、电子游戏等所得的收入缴纳70%的收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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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