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修改和补充苏联宪法(根本法)的法律 |
释义 | 简称“苏联宪法修改补充法”。1988年12月1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第十一届最高苏维埃第十二次非常会议通过。除序言外,分两篇。主要内容: (1)改革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是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2 250名代表组成,其中750名来自选民人数相等的区域性选区,750名来自民族区域性选区,750名来自苏联共产党和其他全苏性社会组织。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苏联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由联盟院和民族院(各271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和第一副主席共544人组成。苏联最高苏维埃每年春季和秋季举行两次例会,每次例会2至4个月。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是对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的机关,负责保证组织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工作,并在苏联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他职权,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和第一副主席、苏联最高苏维埃的15个副主席(即各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联盟院主席和民族院主席、苏联人民监督委员会主席、两院各常设委员会主席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各委员会主席组成。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是苏维埃国家的最高公职人员,拥有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导苏联国防会议,签署法律,参与任免苏联最高国家权力主要公职人员等职权。(2)改革苏联选举制度,首次规定从全苏性社会组织中选举产生750名苏联人民代表。这些代表由各社会组织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或由它们的全联盟机关或共和国机关全体会议的参加者选举产生。苏联人民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权,由原来首先属于社会组织变为首先属于设选区内劳动集体、社会组织的选民大会等。提出社会组织的人民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属于该组织的全联盟机关或共和国机关等。(3)改革苏联宪法监督制度,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同时,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它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的提名从政治和法律专家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10年。它的组成人员是主席、副主席和21名委员(其中包括每个加盟共和国的代表)。(4)改革司法机关,规定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边疆区、州、市法院审判员由相应的上级人民代表苏维埃选举产生。各级法院审判员每届任期10年,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5年。要求制定苏联审判员地位法,以保证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排除干扰和有效地行使职权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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