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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释义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作了规定。
    【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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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4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