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作了规定。 【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