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疫情期间工资是如何发放的 |
释义 |
1、 南京疫情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南京疫情期间的工资应按照《劳动条例》和合同的规定支付。南京疫情期间工资发放依据 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服务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就业指导服务。结合上级有关规定,通过案例解释、法律解释、规章等方式,对疫情涉及的劳动报酬支付、医疗期计算、休息休假安排、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等问题进行解释,以便于各方的比较和实施,尽可能从源头上消除相关劳动争议。要引导当事人相互了解、相互理解,把协商、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方式。充分发挥互联网+调解平台的作用,利用微信调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方便、高效、安全的《劳动权益保障》< A/A>服务。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相应中止。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难以审理的,试行期限相应顺延 制定并发布《防疫工作中劳动保障监督问题处理与解答标准》。明确企业和职工在特殊时期的责任和解决相关问题的方式方法,按照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本市劳动保障监督机构的工作标准和要求。坚持“多数据运行,各方不跑腿”的理念,广泛有效地通报、受理网上和电话投诉和举报,促进网上流通,巩固网上书面审查,网上发放企业不合规证书。加强执法力度,对在特殊时期侵犯职工或企业合法权益、经法律法规批评教育拒不改变的,依法惩处 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对于新感染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延迟再就业等其他紧急措施期间,用人单位可支付劳动者该期间的报酬。在此期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应推迟至员工的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到期或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结束。对于隔离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患者,企业可根据员工疾病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病假工资。对于派遣员工,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返还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的派遣人员,以及政府为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派遣的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力的人员。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用人单位关于直接就业的相关政策处理 因防疫原因不能请假的员工,在延长的工作时间内需要提前休完假并返回工作岗位休假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安排补假;无法安排补假的,按日计算支付劳动报酬,不低于其平时日薪的200%。根据市政府通知,企业在2月9日24:00前复工的,延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停产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处于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企业应通过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和其他休假,并按照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企业要求员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报酬。符合规定、不符合延期复工条件的企业安排职工在此期间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安排员工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员工日或小时工资的200%发放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日 基于上述介绍,在疫情期间,南京市企业职工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合同的规定支付。因此,南京市出台了疫情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如果您对此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律师。com,谁将为您提供专业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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