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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全民投票(苏联全民公决)的法律
释义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全民投票(苏联全民公决)的法律

简称“苏联全民投票法”。1990年12月27日第四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生效。共4章30条。主要内容: (1)全民公决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之一。(2)全民公决的原则是:年满18岁、按照苏联立法有投票权的苏联公民自由参加公决;按照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制,在居住地亲自参加不记名投票;每个参加者只有一票;公决在苏联全境公开举行(必要时也可在部分地区举行)。全民公决的客体可以是:通过新的苏联法律;修改或废除苏联法律,修改或废除它的部分条款;通过决定,以预先确定苏联法律和其他文件的基本内容;就苏联权限内。其他最重要问题查明社会舆论。不得进行全民公决的问题是:苏联国界、共和国疆界问题;共和国、自治州、自治专区的法律地位和领土完整问题;国防和国家安全问题;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措施问题;属于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权限范围内的公职人员任免问题;履行苏联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问题。(3)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拥有苏联全民公决的决定权,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苏联最高苏维埃拥有苏联全民公决的决定权。就苏联宪法规定属于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专有权限内问题决定举行公民公决的权利,仅属于苏联人民代表大会。(4)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权,属于苏联公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两院、苏联总统、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代表的加盟共和国。苏联公民为行使全民公决倡议权,须组成不少于100人的全民公决倡议团,并征集不少于200万公民的签名。(5)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上,一半以上人民代表投票赞成,或者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例会上,每一院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投票赞成,有关苏联全民公决问题的决定被认为通过。苏联全民公决在举行全民公决的决议通过后2至6个月内举行。(6)参加投票人数超过投票人名册人数半数以上,投赞成票的人数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即认为全民公决作出的决定得以通过。以全民公决方式通过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该项决定只有通过全民公决才能加以修改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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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0: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