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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
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为保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征收房屋的:在这种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是国防、外交的需要;二是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等方面的需要,(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第九条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凡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科学论证。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根据民意作出的修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代表、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存入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的,应当依法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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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