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有: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2.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3.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称作双重客体,法律网提醒您,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但是,它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抢劫财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权利,所以把它归入侵犯财产罪中。 4.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是否抢劫到财物,是确定既途或者未遂犯罪形态的根据,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相同点 都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同时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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