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释义 |
1、 概念: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房屋进行征收的过程,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方案期间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不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向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城市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第二,保障公民权益的盾牌征收与补偿的决定可以说是防止公权力侵害私人利益、保障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原因如下: 1。征收补偿决定是政府在没有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进行房屋拆迁的必要程序,避免了野蛮的无偿拆迁。 2。征收补偿决定必须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数额应当按照补偿方案确定。补偿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甚至听证质证,保障了被拆迁人的权益。征收补偿决定作为政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有利于公民事后救济。不服的,可以依法复议、提起诉讼。三是开辟强拆之路,虽然征收补偿决定是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时实施拆迁的必要程序,但一旦决定,也意味着强拆之门已经打开。政府有了相应的程序后,就可以利用公权力强行拆除市民的房屋,这也是被拆迁人不愿看到的。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门滥用公权力,在赔偿决定中规定较低的赔偿数额,然后强行拆迁公民,造成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第四,如何消除强拆威胁的“补偿决定” 一旦作出补偿决定,公民将面临强拆威胁,因此维权的首要目标是“摧毁”强拆。具体来说,公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质疑复议和诉讼的合法性: 1。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合同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不明确,这是作出补偿决定条件的前提; 2。补偿决策的依据是补偿方案,补偿金额应以相关房屋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为依据; 3。赔偿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主体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条件,但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文件应当包括公告、价格评估等信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方案的期限内,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本条例规定,补偿决定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赔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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