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房屋征收决定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合同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告作出补偿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赔偿协议有关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征收补偿决定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对房屋的补偿不一致,或者被征收人的产权不明确时,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并提起相应救济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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