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劳资惯例 |
释义 | 在处理劳资关系中作为事实上存在的,国家承认其法律效力的规范。一般具有一定的反复性和继续性。经常出现的劳资惯例有:团体交涉、三六协定缔结、工会设施的利用、车间委员在劳动时间中的组织活动等等。劳资双方都按惯例承担其权利和义务。有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将劳资惯例视为不成文的劳动协约。日本法律并没有要求法院的法官必须适用现行法律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在劳动司法中,依习惯作出判决也为数不少,甚至在某些案件中法官也承认与强制性法律相抵触的习惯,并且作为判决的准绳。如《工会法》要求,劳动协约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然而,多数理论和一些判决表明,不以书面形式也可签订劳动协约。这意味着口头协议与书面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对惯例是否作为法律渊源,日本司法界尚有不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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