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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工伤残待遇
释义

        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领取工伤残疾待遇:
        1、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二十四个月 ,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 四级十八个月,五级十六个月, 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 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 十级六个月。
        2、残疾退休金——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办理残疾退休手续;
        (1)残疾退休金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或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社会保险部门依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一级百分之九十 ,二级百分之八十五, 三级百分之八十, 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2)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二百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百为基数计发。
        (3)残疾退休金每年定期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残疾退休金的调整参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
        发布日期: 1998年10月18日
        执行日期: 199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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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1: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