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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业商会在应诉国际反倾销中的职能作用
释义
    按照国际惯例,行业商会应代表并组织涉案行业企业参加应诉工作。早在2001年,前外经贸部就发布实行了《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外经贸部令〔2001〕5号)。针对我国出口产品应诉外国反倾销案件的有关问题(包括新立案调查、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等),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商务部令〔2006〕12号),并于2006年8月14日起施行。依照该规定,进出口行业商会在应诉国际反倾销中的独特作用及相关职能工作主要体现在10个方面:
    (1)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并根据协调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职责制定并公布实施行业组织应诉协调工作的操作规程。
    (2)做好反倾销案件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及时向行业内会员通报立案国如下信息:①有关发起反倾销案件新立案调查的信息;②有关发起反倾销案件复审调查的信息;③有关发起反倾销案件反吸收、反规避等调查的信息;④获知案件调查整体进展和其他企业应诉情况等对案件应诉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信息。
    (3)进出口商会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促进会员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4)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在反倾销案件调查期内组织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积极应诉。
    (5)获知有关可能发起反倾销案件新立案调查的信息后,行业组织应根据涉案产品的出口情况,做好应诉协调准备。
    (6)指导和帮助行业内涉案企业的应诉工作:①选择应诉代理律师、应诉方式与策略;②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统一协调聘请律师的企业择优选择代理律师;③如应诉企业自行选聘律师出现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时,行业商会应在应诉工作全程协调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以保证行业整体应诉工作的效果;④严格把握关于反倾销案件立案前3年内曾代理过调查国或地区企业,申请发起针对中国产品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参加律师竞聘之工作原则,特别应将在代理行为中曾严重影响或损害我企业、行业利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知应诉企业。
    (7)搜集涉案企业要求、意见等信息,并针对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存在的歧视性做法等,向政府提出应对意见或建议。
    (8)行业商会协调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职责主要有:①建立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和贸易救济案件信息收集反馈机制;②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就有关替代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等技术问题的抗辩,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等问题予以协助;③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听证会,与国外调查机关和相关行业组织或企业进行磋商、谈判等工作;④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就价格承诺协议谈判的有关问题予以协助,如需以政府名义签订“价格承诺协议”或“中止协议”的,可向商务部提出方案建议;⑤协助应诉企业就反倾销裁决结果在调查国或地区寻求司法救济;⑥提供律师信息的服务,建立律师信息库;⑦定期在《国际商报》等上公布年度到期的行政复审案件等信息;⑧其他需要行业组织协调的工作。
    (9)行业商会就下列案件的应诉协调工作应征询商务部意见:①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出口金额较大;②涉案产品在调查国或地区市场份额较大,存在较大影响的;③行业组织之间就组织协调应诉工作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可能影响案件应诉结果的;④调查机关对我国企业实施歧视性政策和调查方法的;⑤其他需要征询的重要案件。
    (10)行业商会应定期组织会员企业进行有关反倾销法律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可在会费中设立促进会员企业应诉的专项资金。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强化市场的统一性,尤其是加强行业商会工作是我国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的工作目标是: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因此,充分发挥行业商会在应诉国际反倾销中的旗帜职能和作用,并通过商会卓有成效的工作巩固发展国际市场,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业商会在应诉国际反倾销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内各行业商会在指导、组织、协调涉案企业应诉外国反倾销工作的过程中,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积累了相当多的实践经验。但是,在行业商会的组织建设、行业自律规范、组织行业内会员企业应诉反倾销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行业商会的产生、发展是国内产品走向世界必然的客观要求,是我国改革开放必然的规律和结果。我国至今尚无关于行业商会的具体明确的立法,其性质、地位、职能尚未明确法定,管理体制行政化倾向突出,结构不合理,自身建设不到位,特别是省级以下行业商会的工作严重滞后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商会的全面发展,致使行业商会在建设、完善与发展方面明显滞后于国际水平,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职能作用。
    (1)行业商会的职能尚未法定。行业商会的产生,起源于政府机构自上而下的改革模式,即由各级政府的原(各)工业管理局改组形成行业商会,在行政隶属关系与服务对象、人事与经费管理等方面仍然带有行政管理的特征,其职能还仅仅局限在管理会员企业方面,很多工作还依附于政府行政权力,难以独立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协调工作。因此,行业商会的职能亟待法定。
    (2)国家与省级以下地方行业商会尚无有机协调的工作机制。目前,国家级的纺织、轻工、五矿、食品、机电等行业商会在达标行业企业应诉外国反倾销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真正意义上的行业企业均分布在省级以下地方,而省级地方的各行业商会却很不健全,以至不能保证为反倾销涉案企业提供应有的职能服务。
    (3)地方行业商会无法定工作权威。早在各级政府的原(各)工业管理局改组形成行业协会以后的较长一段期间里,作为行业协会会员的企业只是逐年交纳会费,并没有享受到协会的相关市场化服务;之后当这种行业协会逐步演变为行业商会时,“只收会费,很少服务”的阴影,严重阻碍了企业对地方商会职能作用的重新认知与认可,出现了新加入会员少、老会员退会的现象,无法解决行业商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使行业商会难以在与国际惯例接轨方面实施有效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业商会的建设与发展。尤其是现行地方行业商会严重缺乏懂得应诉反倾销专业知识的人才,不了解世贸组织以及国际惯例,无法应用立案国家的反倾销游戏规则,外国反倾销案件一经打响,行业商会只能束手无策,加之地方行业商会在行业管理、自律和价格协调等方面的作用不大,缺乏约束力度,因而尚未担负起真正市场意义上的商会组织职能。因此,地方行业商会无法定工作权威的现象极为普遍,国家有关部门应当抓紧立法解决。
    (4)加强行业商会建设与发展亟待法定规范。由于立法滞后等原因,当前行业商会较多,跨部门、跨系统、跨所有制类型的行业商会较少,甚至出现某些商会会员单位数量不足行业总量50%的局面,不能代表本行业的利益,不能在国内与国际统一口径、统一行动,形成了行业商会在应对国际反倾销案件时,不能有效代表国内产业直接组织或者发起反倾销调查,也不能代表本行业的利益共同对外交涉或者磋商以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的被动局面。要彻底改变这种行业商会建设与发展长时间的真空现象,只能通过国家立法来规范实现。
    本文认为,影响行业商会在应诉国际反倾销中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客观原因并非仅仅是上述4个方面,而是包含着多方面的因素。通过国家立法来规范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是上上策。国家立法信息表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起草《行业协会商会法》列入立法规划项目,依法规范行业商会工作的新发展格局将指日可待。
    依法健全完善政府商务主管
    部门与行业商会的有效工作机制??依法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与行业商会在应对国际反倾销方面互相配合的规范工作制度,是充分发挥行业商会在应诉国际反倾销中职能作用的有效途径。
    (1)建立规范工作前置化制度,即以对涉案产业的评估为基本内容,制定涉案产业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建立、完善国家和省级地方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与行业商会、出口贸易企业、专业科研机构相结合的预警体系。
    (3)建立、完善各行业商会为出口贸易企业应对WTO成员反倾销调查提供法律专业知识专项培训的机制。
    (4)建立、完善各行业商会指导、组织、协调出口贸易企业应诉WTO成员反倾销调查的服务工作机制。
    (5)完善应诉反倾销涉案企业后果跟踪制度,通过建立完备的跟踪体系,及时了解涉案企业的后续动态状况。
    (6)建立规范工作研究会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涉案产业中介组织和有关专家评估涉案产业恢复和发展情况,研究涉案产业和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促进受损产业恢复的配套措施,引导和规范产业健康发展。
    (7)建立规范工作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公共信息服务,适时公布涉案产业决策所需的经济、技术和政策信息,引导涉案产业(企业)实施预警措施。
    (8)规范与促进行业、企业自律,进一步强化规范工作。
    目前看来,上述8个方面的工作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亟待依法规范与协调解决。鉴于国际金融危机状况下WTO成员对我国出口贸易产品反倾销的动态趋势,加速依法规范并充分发挥行业商会在反倾销中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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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4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