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异议登记保证真实权利人权益 |
释义 | 《物权法》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生活案例:就解读之三中所述案例而言,王老先生的儿子没有同意更正登记。王老先生的女儿立即到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并在第十天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判决,儿子享有继续承租权,但是没有处理权。即只能居住不能买卖。如果买卖,房款将由兄妹二人平分。 律师解释:《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制度。异议登记具有暂时中断登记簿公信力的效力。法律之所以规定异议登记制度,这是因为更正登记的程序较长,申请人不仅需要得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必要时还要进行举证。而在这一段时间内,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有可能对不动产进行处分。因此,为了能够暂时中断登记簿的公信力,维护真实权利人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了异议登记制度。异议登记的有效期为15天,自登记之日算起。在这段时间内,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名下不动产的权利受到限制,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在15日内没有起诉的,异议登记失去效力,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恢复对名下不动产的处分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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