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提出吗 对要约的有效期限各国的计算方式不同。英、美采取的“投递主义,即以信件上的邮戳或电报收电的印章时间为起算时间。联邦德国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以实际收到邮局、电报局送达的信件或电报为起算时间,法国的起算时间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 对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和送达要约人生效,如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约人规定的时间内,或虽未规定时间,但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送达要约人,承诺即宣告无效。承诺通知在邮递中可能出现的失误风险,由承诺方承担。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采取了这种做法。即在发出要约时,要求对方如果承诺,必须承诺寄到时方生效。 二、承诺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具有同等效力。 (二)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三、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收集的关于承诺的有效要件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承诺是对应要约订立经济合同的又一重要程序,承诺有效,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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