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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方式与共同保证
释义
    一、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入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上述情况表明,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
    一般而言,保证人在一般保证中的地位较优越,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相反,保证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地位不太有利,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保证人就得满足债权人提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于此场合,法律对保证人和债务人同等保护。既然如此,保证人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就显得十分重要,需认真对待,最好是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具体而言,一是保证人必须是两人以上,至于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抑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在所不问;二是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务,如果数个保证人分别保证各自的债务,彼此之间无关联,仍为单独保证,而非共同保证。数个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一个保证合同固然可以成立共同保证,而签订数个保证合同共同担保同一债权也可以成立共同保证,并且这些合同是同时成立还是先后成立,彼此间有无意思联络,均在所不问。
    关于共同保证的效力,《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共同保证分为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三、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依《担保法》第2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该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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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5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