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
释义 | 1989年4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适用于广东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共38条。(1)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工资分配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用工需要,依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外省原则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企业招用职工,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招用的职工,可规定3—6个月试用期或培训期。(2)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部门鉴证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需变更者,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报原鉴证机关备案。(3)符合规定所列情况的,允许解除合同;职工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和判刑的,合同自行解除;企业宣告破产,合同自行解除。该规定列举了企业不得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况。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承担履行原合同的义务。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合同,企业应按职工的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依不同情况按规定分别予以安置。(4)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不低于所在地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120%的原则确定,并随企业经济效益变化而增减。职工加班加点.每人每月不得超过48小时,确需超过的,应经职工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发给加班加点工资。企业停产应发给职工停工工资,标准不低于人均工资的70%。(5)企业应建立各项劳动保险制度,参加社会劳动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保险金。(6)职工享有我国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各带薪假期。(7)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应给予奖励,并可报请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企业处分职工应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职工本人申辩;开除、除名处分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8)企业违反劳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停业整顿处理意见,直至起诉。(9)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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