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许可证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认为符合申请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许可证的法定条件,有关主管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以及当事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在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许可证管理时所做的行政处罚而依法提起的诉讼。根据《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勘查开采石油、烃类天然气(包括共生、伴生的非烃类天然气)、油砂和沥青,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办理石油、天然气勘查登记手续,应当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按项目提出申请并领取许可证;办理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和开采登记手续,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项目或单独开采的油气田为单位提出申请,并领取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从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对于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违反该办法规定或其他单位、个人擅自印刷、伪造许可证的行为,可给予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许可证的,而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以及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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