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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儿子先于父亲死亡儿媳继承权怎样
释义
    案情:
    2009年1月25日,刘某与其父在过马路时遭遇车祸。刘某当场死亡,其父被围观群众送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于2009年2月1日死亡。后刘某的胞弟于2月5日将其父的房屋出租,与租户签订1年的租房合同,并获得3个月租金5700元。
    2009年2月10日,刘某之妻王某找到其胞弟,要求分得刘-父遗产,并要求与刘-弟按份共有刘-父的房产,分得租房收益。刘-弟对于王某的要求不予理睬。遂王某于2009年2月20日将刘某胞弟诉至法院,要求:1、对刘-父的112000元存款进行分割,并获得二分之一,即56000元。2、要求与刘-弟共同拥有刘-父房屋的产权,并获得租房收益2850元。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做出如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据此,在本案中,刘某虽然身为其父的遗产继承人,对刘-父的遗产具有继承权。但是,在刘-父的遗产继承程序启动前,也就是刘-父死亡前,刘某就已经死亡了,从而也就丧失了刘-父的遗产继承权。刘-父的所有财产也就由刘-弟全部继承了。
    刘某之妻王某,虽然身为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也只对刘某的财产拥有继承权,对于刘-父的财产并不享有继承权。刘-父与刘某虽然遭遇同一场车祸,但是死亡时间不同,实际上就引发了两次继承关系。第一次,刘某死亡,其财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妻与其父继承;第二次,刘-父死亡,其财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胞弟继承。刘某先于刘-父死亡失去对其遗产的继承权,王某并不是刘某的晚辈直系血亲,没有代位继承权,也就无权要求分得遗产。
    据此,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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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2: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