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组织 |
释义 | 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的具体组织形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独任庭由审判员1人组成,代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参见[独任庭])。合议庭指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的集体审判的法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参见[合议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但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人数应当为单数。合议庭设审判长一人,主持案件的审判。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院长、庭长参加审判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内部意见有分歧,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参见[审判委员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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