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 |
释义 |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专门机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交付执行甚至执行完毕的案件。为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使确有错误的裁判能够实事求是地得以纠正,我国法律对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其权限作了严格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人员及其权限如下:(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起再审程序时,应当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作出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的决定。(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所谓“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认为该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审判不适宜时,将该案提调自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所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一般是指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提审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行使审判监督职权,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需要重新审判的案件,为便于就地调查核实事实和证据,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通常是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面。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审查起诉部门既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效力与申诉权人的申诉不同,能够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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