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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审
释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归自己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形式或措施之一。在我国无论是刑事审判,或是民事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案件,一般都采用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根据我国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应当是:
❶原裁判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没有错误,只是对法律的运用确有错误,不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案件;
❷原裁判确有错误,而且属于重大、疑难、影响面很广的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调查改判的;
❸原审法院再审确有困难或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凡是提审的案件,由于审级发生了变化,均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抗诉。如果经过提审后所作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仍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直至错误裁判得以纠正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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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