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监督程序的处理结果 |
释义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以后,对案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以后,应当分别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结果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都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传统观点和做法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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