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1954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同年6月20日公布。指出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为了更切实地了解下面的情况,减少组织层次,增加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决定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由中央直接领导省、市。要求在撤销大区一级机构的过程中,中央、大区和省市三级要进行充分准备,稳当做好相互间交接工作,以避免发生领导中断的混乱状态。大区撤销以后,为了便利中央对省、市的领导,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要求,减少中央直接领导的行政单位数量,决定将辽东、辽西两省合并,改为辽宁省;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宁夏省与甘肃省合并为甘肃省、另将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武汉、广州、西安、重庆等11个中央直辖市改为省辖市;将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5市并入辽宁省,哈尔滨市并入黑龙江省,长春市并入吉林省,武汉市并入湖北省,广州市并入广东省,西安市并入陕西省,重庆市并入四川省。这一决定形成了30多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和行政区划的基本格局。 |